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培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寧夏回族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培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 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 直屬事業單位,中央駐寧各單位,各大型企業:
《寧夏回族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培養管理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培養管理實施辦法
(2022年11月26日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2年12月18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區建設,圍繞自治區重大工程、重點產業、重點學科、重點領域,加快培養能夠站在科技發展前沿、引領產業技術創新、具有卓越科研組織才能的杰出科技人才,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是指能夠提出和解決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科學問題,能夠跨行業、跨學科、跨領域整合資源攻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卡脖子”技術難題,能夠提出科技未來發展方向、發展思路和發展重點的科學家。
第三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遴選培養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四個面向”戰略導向,堅持實踐標準,重點在國家及自治區重大科技任務擔綱領銜者中選拔具有深厚科學素養、長期奮戰在科研一線,前瞻性判斷力、跨學科理解能力、大兵團作戰組織領導能力突出的科技帥才,為高水平建設全國東西部科技合作引領區、打造區域有影響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撐。
第四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遴選培養工作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由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黨委人才辦)和科技廳承擔具體工作,每年遴選一次。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五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學風正派,品行端正;
(二)嚴守學術、道德規范,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科學家精神;
(三)身體健康,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55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當年12月31日),業績成果特別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六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除符合前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過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及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
(二)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以上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何梁何利”基金獲得者,自治區科技進步一等獎、技術發明一等獎、自然科學一等獎第一完成人或自治區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自治區杰出人才獎獲得者;
(三)國家級創新平臺(基地)、重點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或自治區實驗室學術技術負責人;
(四)國家“萬人計劃”和“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或自治區科技領軍人才培養期滿且綜合考評績效突出者;
(五)在引領原始創新或攻克關鍵核心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及顛覆性技術上取得重大突破、產生重大影響,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取得重大效益,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卓越貢獻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七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創新基礎,相關領域學術技術水平在國內有重要影響力或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礎設施條件,能夠保障杰出科技人才帶領團隊高效開展科技創新;
(三)整體運行發展情況良好,企業近兩年須有穩定的盈利能力和研發投入,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須有穩定的科研經費來源;
(四)組建以杰出科技人才為帶頭人的自治區級以上科技創新團隊。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遴選:
(一)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期限未滿的,或正在接受司法調查或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侵犯知識產權或者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正在接受調查或正在訴訟的;
(三)違背科技倫理、學術或業績弄虛作假的;
(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對工作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五)其他不宜參加遴選的情形。
第三章遴選程序
第九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遴選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發布通知。根據全區人才發展總體目標和工作計劃,由自治區黨委人才辦和科技廳聯合印發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申報通知。
(二)推薦申報。杰出科技人才采取院士專家推薦、行業協會(專業學會)推薦、單位推薦三種推薦方式,申報人可自選其一,不得多頭申報推薦。
1.院士專家推薦。本專業領域內2名院士或3名知名專家可以聯名推薦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每名院士專家當年可推薦1人。院士專家對被推薦人的學術水平、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等進行綜合評價,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2.行業協會(專業學會)推薦。自治區級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在本行業、本專業領域內推選符合條件的人選,報送自治區科協組織審核評議后確定推薦人選,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3.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或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級市科技管理部門(含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或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地級市科技管理部門會同本級市委人才局(辦)組織對所在市推薦人選進行審核評議,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本行業推薦人選進行審核評議,分別經地級市或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黨委(黨組)研究審定后,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區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和國有企業、中央駐寧企事業單位推薦人選經本單位黨委(黨組)研究審定后,直接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三)資格審查。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四)專家評審。自治區科技廳組織院士和知名專家,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提出初步人選。
(五)審定人選。自治區科技廳會同黨委人才辦對初步人選進行審議,提出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建議人選,提請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審定。
第十條已入選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選人且符合現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資格條件的,經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審定可直接入選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
第十一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選拔實行誠信承諾制。推薦人選和所在單位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出具意見的客觀性等作出承諾。
第四章支持培養
第十二條專項經費資助。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培養期為5年,培養期內自治區給予最高600萬元經費支持,由自治區人才專項和科技資金各承擔50%。其中,入選當年簽訂培養協議后,自治區人才專項和科技資金各支持100萬元,其余經費根據年度任務推進情況、經費支出進度、年度預算申請等分期撥付。經費主要用于開展科技攻關、團隊建設、人才培養、實驗室建設等科研活動,列支應符合自治區人才專項和科技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培養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三條集聚資源支持。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人才、項目、平臺、資金一體化配置要求,加強資源統籌,協同支持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開展科技創新工作。優先推薦、支持杰出科技人才承擔國家及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大戰略咨詢項目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杰出科技人才領銜建設的創新平臺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自治區實驗室、人才小高地、重點學科等布局建設應當與杰出科技人才培養工程有效銜接,給予傾斜支持。
第十四條所在單位支持。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單位是人才培養、使用、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應當結合杰出科技人才的研究方向,科學制定培養計劃和考核方案,在科研條件保障、研發經費支持、創新團隊組建、科技資源共享、人才培訓交流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充分賦予杰出科技人才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使用自主權、研發團隊組建權,更好發揮其科技帥才作用。
第十五條合作導師帶動。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當支持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單位申報設立院士工作站,為杰出科技人才進行學術研究和科技攻關創造條件。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單位應當聘請相應學科領域的院士作為杰出科技人才的合作導師,充分發揮院士工作站平臺作用,適時邀請合作導師駐站指導。杰出科技人才應當加強與合作導師的交流協作,聯合開展重大課題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力爭在引領原始創新和攻克關鍵核心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及顛覆性技術上取得重大突破。
第十六條建立聯系制度。將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納入自治區省級領導重點聯系專家范圍,經常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問題困難,支持其開展工作。完善杰出科技人才訴求表達機制、建議采納機制、溝通反饋機制,鼓勵杰出科技人才積極參與自治區創新驅動戰略頂層設計、重大科技決策咨詢、科技計劃指南編制等活動。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七條入選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培養工程后,杰出科技人才須與自治區黨委人才辦、科技廳及其所在單位簽訂培養協議,連續、全職在寧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期間不得同時與自治區外用人單位建立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且不得申請自治區其他人才培養計劃。杰出科技人才培養期滿后,在自治區全職工作年限應不少于5年,未滿5年向區外流動的,本人應按自治區有關規定承擔培養補償責任。
第十八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在培養期內,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履行培養協議,離職到外省區的,終止杰出科技人才培養資格,停止撥付后續經費,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按實際列支資金的一半進行專項資金追繳、結余資金收回以及科研誠信處理。杰出科技人才離職不離寧的,經本人申請,自治區科技廳會同黨委人才辦審核同意,可與其所在新的工作單位重新簽訂培養協議,剩余培養經費劃轉至新單位,培養期不延長。因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單位不落實承諾的配套條件,導致杰出科技人才無法完成培養期內任務目標而離職的,由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單位按實際列支資金的一半承擔培養補償金、退回結余資金,且該單位5年內不得參加自治區各類人才項目申報、獎項評選。
第十九條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在培養期內每年進行工作報告,重點報告年度任務推進情況和培養經費支出進度,提出下一批次經費撥付申請和使用計劃。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單位應當對杰出科技人才履職盡責、學習提升、科研創新、團隊建設、業績貢獻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簽署考核意見和考核結果,提交至自治區科技廳。杰出科技人才發生崗位變動、調離單位、受到違紀違法處理等情況,其本人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自治區科技廳、黨委人才辦及自治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條地級市科技管理部門、自治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本部門(單位)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培養過程的動態監測和跟蹤問效。自治區黨委人才辦、科技廳可以視情對杰出科技人才培養期內綜合表現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監測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對杰出科技人才因患病、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開展研究工作或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審定后終止培養,退回剩余培養資金。
第二十一條培養期滿后,自治區黨委人才辦、科技廳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自治區杰出科技人才進行綜合考評,擇優推選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黨委人才辦、科技廳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6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院士后備人才培養計劃實施辦法》(寧黨辦〔2015〕51號)同時廢止。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